強制執行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141~142條(共 2 條)
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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