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141~142條(共 2 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全文 第141條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第142條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