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196~198條(共 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未規定及新增之非訟事件,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三、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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