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九章 商業調查官室 條文:第55~58條(共 4 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55條商業調查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商業調查官,並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商業調查官兼任。 第56條商業調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第57條主任商業調查官監督該室事務。商業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第58條商業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依專業類別辦理下列事項:一、案件之商業問題判斷。二、商業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專業意見。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