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八章 技術審查官室

條文:
第51~54條(共 4 條)
技術審查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並得依專業分組辦事,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技術審查官兼任。
技術審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主任技術審查官監督該室事務。
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依專業類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案件之技術判斷。
二、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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