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三章 之一大法庭

條文:
第28-1~28-5條(共 5 條)
本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
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案事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主辦庭員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
大法庭受理提交事件之其他應辦事項由提案庭書記科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