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章 設備及通信規定

條文:
第16~18條(共 3 條)
電臺設備應符合附件規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
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
必要時,公路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
電臺不得干擾或妨礙既設之合法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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