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章 設備及通信規定 條文:第16~18條(共 3 條) 法規: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第16條電臺設備應符合附件規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 第17條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 第18條電臺不得干擾或妨礙既設之合法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