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經營特許 › 第三節 競價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一款 競價程序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之行為有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虞時,由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之行為有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虞時,由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一、發生不可抗力情事。
二、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情事。
三、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事。
一、發生不可抗力情事。
二、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情事。
三、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