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三章 捐贈 條文:第11~13條(共 3 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全文 第11條本院得接受文物之捐贈。捐贈之文物依其品質、年代、完整度、歷史文化價值等區分為國贈、普贈及研究品三種級別。 第12條經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應予收藏;經預審或初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無須再經初審或複審程序,逕移典藏單位列帳管理作為研究之用;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謝絕之。 第13條捐贈之文物,於展出或出版時,得標明捐贈者之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