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 第一節 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款 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條文:
第29~30條(共 2 條)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向本行申請許可。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其交割款項應由買受人直接匯入國外金融機構指定帳戶,款項交付投資、領回、交割、國外費用或其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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