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三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 第一節 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 第五款 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第30條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其交割款項應由買受人直接匯入國外金融機構指定帳戶,款項交付投資、領回、交割、國外費用或其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
第三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 第一節 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 第五款 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第3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