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五章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條文:第24條(共 1 條) 法規: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全文 第24條票據交換所應對所屬人員施以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