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五章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條文:
第24條(共 1 條)
票據交換所應對所屬人員施以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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