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第二章 公務統計 條文:第7~9條(共 3 條) 法規:統計法全文 第7條各機關編製公務統計,應充分利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 第8條各機關公務統計作業,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人員及有關業務人員共同辦理。 第9條各機關應於第六條所定方案之統計範圍內,依所辦公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公務統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