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七章 工作審核 條文:第26~27條(共 2 條) 法規: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全文 第26條各機關應依業務收支,計算個別業務成果,以供經營管理參考。 第27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衡量各類施政或工作計畫收支與成本負擔情形;注意有無按月、按季或按期作績效評估、效益評量或成本效益分析,如發現問題或效能過低,有無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