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60~61條(共 2 條)
充任或升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本規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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