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制度之評估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節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條文:
第22~23條(共 2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建立自行評估制度,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評估,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評估。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評估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自行評估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訂定自行評估訓練計畫,對於自行評估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四月底前,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
銀行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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