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一),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四月底前,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銀行應將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