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5~26條(共 2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身分確認程序及交易限額未符合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者,應自本辦法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符合相關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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