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38~40條(共 3 條) 法規: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全文 第38條本準則規定財務報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第39條證券商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申報。 第40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九條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