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十一章 附則

條文:
第90~92條(共 3 條)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者,由本會公告。
本辦法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
本辦法規定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為公告之事項,其方式依本會所指定之方式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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