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二章 財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會規定提撥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
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國內之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購買符合本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證券、期貨、金融與其他事業之範圍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國內之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購買符合本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證券、期貨、金融與其他事業之範圍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者外,依前項規定應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情事時,本會除得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每股淨值未低於面額二分之一者,本會得限制該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事業並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二分之一者,本會得限制該事業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年度中已改善公司每股淨值至不低於面額者,得檢附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向本會申請解除前項限制。
第三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本會。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者外,依前項規定應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情事時,本會除得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每股淨值未低於面額二分之一者,本會得限制該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事業並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二分之一者,本會得限制該事業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年度中已改善公司每股淨值至不低於面額者,得檢附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向本會申請解除前項限制。
第三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本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募集之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設有信託監察人,且能踐行本法及本法授權訂定之法令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相關義務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義務。
前項第二款應於申請或申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前,擬具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法及其踐行相當於基金保管機構義務之具體計畫,報經本會核准。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二項第二款信託監察人準用之。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募集之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設有信託監察人,且能踐行本法及本法授權訂定之法令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相關義務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義務。
前項第二款應於申請或申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前,擬具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法及其踐行相當於基金保管機構義務之具體計畫,報經本會核准。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二項第二款信託監察人準用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公告。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公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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