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第四章 查核報告

條文:
第25~26條(共 2 條)
財務報表經依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查核後,應依審計準則公報規定出具查核報告。
查核報告除應記載審計準則公報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查核工作及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法令名稱。
二、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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