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第三章 查核工作底稿 條文:第22~24條(共 3 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全文 第22條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應就其依照本規則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其所得之有關查核證據,彙訂為查核工作底稿。 第23條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 第24條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及保管,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