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57~58條(共 2 條)
(刪除)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及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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