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三章 民事
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
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