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區式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二節 社區式醫護服務

條文:
第38~41條(共 4 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
一、疾病諮詢、診療及轉介服務。
二、藥事服務。
三、其他社區醫護服務。
社區式醫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並應結合專業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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