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區式服務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二節 社區式醫護服務 條文:第38~41條(共 4 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全文 第38條社區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一、疾病諮詢、診療及轉介服務。二、藥事服務。三、其他社區醫護服務。 第39條社區式醫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第40條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並應結合專業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第41條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