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 第四章 罰則

條文:
第12~14條(共 3 條)
非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懲處。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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