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50~52條(共 3 條) 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全文 第50條醫師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親自調劑藥品者,準用藥師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本準則之相關規定。 第51條醫療機構或藥局,應督導其人員遵守本準則之規範。 第52條本準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