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36~37條(共 2 條) 法規: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全文 第36條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得委託、委辦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3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