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訂定) 第八章 秩序

條文:
第33~34條(共 2 條)
會務委員於主席發言及議案提付表決時,應先通知主席始得退席。
會務委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意見重複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制止或停止其發言;有破壞議事秩序或無禮辱罵情事者,主席得令其退出會場。
前項情形,其他出席會務委員亦得請求主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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