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節 生育給付

條文:
第39~40條(共 2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請領生育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
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之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書。
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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