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編具總報告,並按月將左列書表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
二、現金給付統計表。
三、醫療給付統計表。
四、特約醫療機構增減表。
五、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保險給付之會計報表。
六、農民健康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前項書表,應分送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應按季編具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人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規定,派員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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