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三章 農業創新活動之輔導

條文:
第22~24條(共 3 條)
促進農業創新活動之輔導對象為國內依法規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或公司。
輔導對象因農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會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會或所屬機關得就受委託之各輔導單位所執行輔導工作之成效進行評估及考核,作為審查輔導單位計畫之重要依據。
輔導單位得建立單一服務窗口,提供輔導事項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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