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五章 稅賦減免 條文:第15~16條(共 2 條) 法規:農業保險法全文 第15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經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出具證明,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第16條保險人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前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十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十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