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保險人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前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十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十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