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5條(共 5 條) 法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漁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3條漁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入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予以調整分錄。 第4條會計期間內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 第5條會計方法之採用,於各會計期間均應一致,有變更時,應予說明並分析其差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