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九章 附則 條文:第46~48條(共 4 條) 法規: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全文 第46條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垃圾或排放污水、油漬。 第46-1條秋刀魚漁船赴北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因不可抗力因素掉落海中者,應盡一切合理努力拾回。 第47條裝載秋刀魚之紙箱外應以適當方式標記漁獲日期。 第4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