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鮪延繩釣漁業之漁船於我國內水、領海或專屬經濟海域(以下簡稱沿近海)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但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或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或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類高度洄游性物種(附件一)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非經營鮪延繩釣漁業之延繩釣漁船,不得以附件一所列高度洄游性物種為主要漁獲種類。
前二項所稱主要漁獲種類,指漁船當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之高度洄游性物種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非經營鮪延繩釣漁業之延繩釣漁船,不得以附件一所列高度洄游性物種為主要漁獲種類。
前二項所稱主要漁獲種類,指漁船當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之高度洄游性物種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