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38~41條(共 5 條) 法規:森林保護辦法全文 第38條森林保護機關每年應編列森林保護經費,積極推動森林保護工作。 第39條森林保護機關得輔導相關團體辦理森林保護工作。 第40條本辦法規定之書表及獎狀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40-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之舉發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舉發人之獎金,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發給。 第4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