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三章 公糧經收

條文:
第6~8條(共 3 條)
公糧業者應依分署劃定之區域經收公糧稻穀。
公糧業者於每期辦理公糧稻穀經收前,應預先規劃並備妥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與相關機具、器械及設備。
公糧業者經收公糧稻穀,應依本法第九條所定標準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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