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訂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署長襄理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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