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42~44條(共 3 條)
為發展地區農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選取具競爭優勢與市場需求之特定農業科技產業項目,並選定適當地點,設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
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公共設施予以補助。
第一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其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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