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為發展地區農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選取具競爭優勢與市場需求之特定農業科技產業項目,並選定適當地點,設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公共設施予以補助。第一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其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