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5~26條(共 2 條)
(刪除)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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