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車輛機械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四節 堆高機

條文:
第124~128條(共 5 條)
雇主對於堆高機非置備有後扶架者,不得使用。
但將桅桿後傾之際,雖有貨物之掉落亦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雇主於危險物存在場所使用堆高機時,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