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結構部分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四節 強度

條文:
第20~23條(共 4 條)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規定計算:┌────┬─────────────────────────┐│荷重狀態│荷重組合│├────┼─────────────────────────┤│A│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熱荷重)│├────┼─────────────────────────┤│B│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作業時之風荷重)+(熱荷重)│├────┼─────────────────────────┤│C│(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地震荷重+熱荷重)或(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衝擊荷重+熱荷重)或(垂直靜│││荷重+停止時之風荷重+熱荷重)│├────┴─────────────────────────┤│備註:表中Ψ及M分別表示下列之值:││1.Ψ:衝擊係數,依下式計算之值。
││(1)伸臂起重機││││Ψ=1+0.3V││││但1+0.3V<1.10時Ψ=1.10││││1+0.3V>1.30時Ψ=1.30││││(2)其他類型起重機││││Ψ=1+0.6V││││但1+0.6V<1.10時Ψ=1.10││││1+0.6V>1.60時Ψ=1.60││││式中之V:上升之額定速率值(公尺/秒)││││2.M:作業係數,依附表三規定。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吊鉤之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應為四以上,或依CNS5394規定辦理。
結構部分應具有充分強度及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妨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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