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本法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數額,按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估算: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
第五十三條或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前項數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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