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18-1~19條(共 2 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全文 第18-1條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得委任交通部鐵道局執行之。 第1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