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23~24條(共 2 條)
風景特定區設有專設管理機構者,本規則有關各種申請核准案件,均應送由該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其經營管理事項,由該管理機構執行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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