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4-1條(共 5 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航空器登記,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航空器關於下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處分或消滅等事宜,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前條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設置登記簿,統一記載完成之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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