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4-1條(共 5 條) 法規:航空器登記規則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航空器登記,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3條航空器關於下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處分或消滅等事宜,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抵押權。三、租賃權。 第4條前條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4-1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設置登記簿,統一記載完成之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