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依本辦法辦理。